2012年日照市中考艺体特长生专业测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我市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艺体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根据日教字〔2012〕40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及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者,依据本办法,分别予以认定处理。
第一章 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或测试场地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组织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本次报名参加的各项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利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本次参加的测试工作,并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或测试场地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六)擅自泄露试题、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本次参加的测试工作,由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更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专业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妥善保存,填写收据。
第九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现考试工作人员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考点汇总考试工作人员、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工作人员和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